第六条

有效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