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擅自审核、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漓江风景名胜资源被破坏或者污染;
(三)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
(四)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
(五)未依法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