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游览排筏不按规定路线、时间和停靠点游览、停靠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驾驶员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扣押排筏,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