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游览排筏不按规定路线、时间和停靠点游览、停靠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驾驶员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扣押排筏,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