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提示和安全警示等标识标牌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