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地形地貌、名胜古迹、地质遗迹造成破坏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