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六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四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应当定期向选民述职并接受评议。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