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时,可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