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十九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出缺,应当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未经补选的,不得担任相应职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