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电梯的质量安全负责,保证安全性能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建立电梯整机、主要零部件验收和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不得通过设定密码、远程控制等方式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电梯经过改造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出具质量证明书,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并对改造后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