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对依法应当提供技术审查、鉴定、评估、鉴证等报告的,申请人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组织编制;申请人自身具备条件的,也可以自行组织编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中介服务机构对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