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开展政务服务便利化活动,以及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开展与政务服务便利化相关联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政务服务便利化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