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行政机关在公布的办公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数量等实际情况,为申请人提供预约办理等便利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