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党史方志、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消防救援、城市管理、档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属地原则做好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