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鼓励对红色文化遗存进行合理利用。

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合理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结构特点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遗存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及遗存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禁止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遗存。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