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存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红色文化遗存属于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