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在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二)在遗存上刻划、涂污或者任意张贴广告等;

(三)擅自移动、拆除遗存保护标志及其他保护设施;

(四)其他破坏遗存环境和危害遗存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