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在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二)在遗存上刻划、涂污或者任意张贴广告等;(三)擅自移动、拆除遗存保护标志及其他保护设施;(四)其他破坏遗存环境和危害遗存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