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第九条有效申请成立志愿服务组织的,应当依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可以按照省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也可以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成员,接受其管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