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参加志愿服务项目;

(二)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和必要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四)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拒绝提供超出其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

(六)无偿获得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七)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八)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