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推动本区域内的志愿服务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