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行确认公告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