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第十四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执法管辖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