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执法管辖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