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第十条有效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一)受到刑事处罚的;(二)受到开除处分的;(三)在行政执法行为中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