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业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