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企事业单位食堂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保持正常使用,定期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实现油烟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