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禁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除燃煤电厂、集中供热站和原料生产使用企业外,禁止销售、储存、运输、燃用煤炭及其制品。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