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有关部门的土壤污染防治责任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