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编制修复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