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对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予以优先支持:
(一)能够调整经济结构,提高企业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有利于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
(二)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为能源革命提供技术支撑的;
(三)能够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显著提升生态环境建设质量的;
(四)能够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加快农村经济社会进步的;
(五)能够提高公共医疗水平、保障食品安全,改善民生的;
(六)能够促进和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利于传承和创新优秀传统文化的;
(七)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提升公共安全水平的;
(八)其他需要优先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