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