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工业企业有大气污染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