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无居民海岛倾倒、堆放、填埋和处置生活垃圾和废弃物的,由行使海洋综合执法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使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不清理其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的,由行使海洋综合执法权的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由行使海洋综合执法权的部门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无居民海岛使用人承担,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