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运输垃圾的船舶在海上丢弃、抛撒、倾倒垃圾的,由海事、行使海洋综合执法权的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