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海域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海上运输垃圾的船舶,应当具备垃圾运输处置的合法手续,保持密闭装载,严禁途中丢弃、抛撒、倾倒。海事、生态环境、行使海洋综合执法权的部门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海上非法倾倒垃圾行为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