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编制本市海岛保护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岛保护规划是从事海岛保护和利用活动的依据,规划编制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促进海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