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区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编制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明确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标准和主要措施。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