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年龄及认知能力,启蒙幼儿认识自然环境,培养幼儿珍惜自然资源、关心和爱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中小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参加生态环境教育活动,培养学生保护生态、爱护环境的良好行为习惯。
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应当通过开展生态环境教育实践及教育讲座等多种形式,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意识,提高学生的生态环境素养和生态环境知识技能,鼓励学生开展生态环境科学研究。
党校、职业教育等教育机构应当设置生态环境教育内容,开展专题培训活动。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