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教育促进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社区、集市、文化馆等公共场所,开展经常性的生态环境教育活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居)民生态环境保护公约,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