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水利、交通运输等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活动。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