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有效法规性决定
地方法规
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19年8月8日
施行日期
2019年9月1日
条文数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河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河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的议案,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我省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雄安新区托管的雄县、容城县、安新县和廊坊市所辖三河市、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适用税额统一调整为40元/平方米;我省其余162个县(市、区)适用税额保持不变(详见河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二、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非行政区,适用税额按照其所在县级行政区税额标准执行。

三、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长安区 桥西区 新华区 裕华区 井陉矿区 藁城区

栾城区 鹿泉区 新乐市 井陉县 正定县 无极县

高邑县 行唐县 灵寿县 平山县 晋州市 赵 县

赞皇县 深泽县 元氏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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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城区 阜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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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阳县武邑县 景 县 武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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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市

广宗县

邯山区 复兴区 永年区 肥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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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市 涉 县 磁 县 大名县 鸡泽县 曲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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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 邱 县 广平县 临漳县 成安县 魏 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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