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有效法规性决定
地方法规
- 制定机关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8月8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9月1日
- 条文数
-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河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河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的议案,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我省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雄安新区托管的雄县、容城县、安新县和廊坊市所辖三河市、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适用税额统一调整为40元/平方米;我省其余162个县(市、区)适用税额保持不变(详见河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二、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非行政区,适用税额按照其所在县级行政区税额标准执行。
三、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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