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分级审批:

(一)市和县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由同级水土保 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跨县(市)、区的生产建设项目,由市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不需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由所在地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应报市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