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分级审批:(一)市和县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由同级水土保 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跨县(市)、区的生产建设项目,由市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不需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由所在地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应报市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