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内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