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第三十五条有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应急主管部门、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者险情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之内报告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应急主管部门、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应急主管部门、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抢险救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