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应急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