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二十二条有效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标志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和擅自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