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综合治理等防治工作,适用本条例。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