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综合治理等防治工作,适用本条例。

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