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二)地质灾害防治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风险区、重点防治区及防护重点;

(四)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救援、综合治理等防治项目及任务;

(五)地质灾害防治经费估算;

(六)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