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西洞庭湖国际重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造成西洞庭湖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