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汉寿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西洞庭湖国际重要湿地及其周边有关单位和居民生产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及配套管网设施建设。

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保护区及其周边排污口的水环境质量监督管理;排污口附近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汉寿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