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村民未获用地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用地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