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保障第六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和清理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重要参考;发现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对营商环境有损害的,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以及规章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之间互相矛盾冲突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